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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从前门下车遭拒 男子刺伤公交车司机

时间: 2015-10-19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从前门下车遭拒 男子刺伤公交车司机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2015-10-19 来源:河源日报03(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乘坐公交车时,未按司机的指令从车后门下车,本属不文明行为。一男子因从前门下车的请求遭到司机拒绝后,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居然还恼羞成怒持刀将公交车司机头部刺伤。日前,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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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日,徐某从源城区白岭头二九二大队乘坐101路公交车到达河源大道北长安医院对面公交车站时,要求从前门下车,司机李某拒绝开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徐某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司机李某的头部刺伤。同日,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徐某在事后通过家属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徐某不服,于日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