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门下车遭拒
竟将司机刺伤
2015-10-21
来源:河源晚报A6版(社会)
本报讯 乘坐公交车时,未按司机的指令从车后门下车,本属不文明行为,徐某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居然还恼羞成怒持刀将公交车司机头部刺伤。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2014年12月20日,徐某从源城区白岭头二九二大队乘坐101路公交车到达河源大道北长安医院对面公交车站时,要求从前门下车,司机李某拒绝开门,两人发生口角,徐某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司机李某的头部刺伤。同日,徐某被抓。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无视国法,因小事故意致人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