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后“再就业”遭劳务纠纷
法院: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2015-11-11 来源:河源晚报A5版(社会)
一些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继续务工再就业,那么这类人员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紫金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放
擅自离岗被辞退向公司索赔
张某,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2007年4月入职紫金县蓝塘新达灯饰厂,任职清洁工。该厂于2013年1月开始为原告张某缴交社会保险。2014年12月19日,该厂以张某擅自离岗、屡教不改为由,解除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向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作出了紫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5 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厂方补缴2007年4月起至2012年12月止的社会保险费,从2007年至2014年正常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应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月起两倍的工资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于1962年1月27日出生,至2012年1月27日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张某自2012年1月27日以后与被告紫金县蓝塘新达灯饰厂形成了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故对原告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退休后再就业应签订劳务合同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公司继续留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个案例就给广大市民敲醒了警钟。法官表示,虽然中老年就业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意外伤害险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我国合 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而且被辞退时,退休人员也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所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一定要将相应补偿约定好。另外,超龄不再是工伤保险保护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老年务工者,如遇纠纷虽然不能走工伤保险这条路,但是可以依照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