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蒋×两人利欲熏心,为获取非法巨额报酬,竟帮助他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氯麻黄碱750千克,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日前,和平县法院分别判处陈×和蒋×8年6个月和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11月18日,陈×受他人委托,从福建省龙岩市运输物品到广东省交给接货人,并收下委托运输人提供的2部诺基亚牌手机与委托运输人及接货人联系。陈×遂叫上司机蒋×从福建省上杭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FME×××的五菱牌小汽车运载着制毒物品麻黄碱若干开往广东省。运输途中,由委托运输人、接货人通过交给陈×的2部诺基亚手机联系,全程指挥行车路线,并由委托运输人提供一副假车牌供陈×在途中换用。陈×、蒋×将运输的麻黄碱运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交给接货人所指派之人之后,马上返回龙岩市。事后,陈×得到委托运输人给予的报酬人民币5万元,其从中分给蒋×人民币2万元。
同月22日下午,陈×、蒋×再次受同一人的委托,从福建省上杭县运载制毒物品麻黄碱30包,准备运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交给同一接货人。运输途中,以之前的联络方式分别与委托运输人、接货人联系,并在途中换上粤BQ××××号假车牌。2人在途经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市源城区路段城北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拦截抓获。民警从2人驾驶的车内搜出疑似制毒物品30包,共750千克,当场对车辆及车上物品予以扣押。
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4月28日出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及说明,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30包,净重750千克,检出氯麻黄碱成分,属于麻黄碱类物质。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蒋×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的巨额报酬,帮助他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氯麻黄碱750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依法判决陈×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蒋某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审理法官指出,为谋取非法巨额报酬,良心泯灭,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及毒品成品的现象,近年来屡禁不止。欲从源头上根治这种社会顽疾,除了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外,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加大毒品危害性宣传,让群众知法懂法,惧怕毒害,敬畏法律,才是挖根治本的良方。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