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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用假币作案29宗 河源两男子最终锒铛入狱

时间: 2016-07-21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源市紫金县两名男子杨某、林某使用假币流窜作案,驾车从紫金县城往惠州方向行驶,前后29次在沿线乡镇停车物色小店及小摊档,持100元面额假币购买水果饮料等物品。两人最终被捉拿归案。紫金县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审结了该案,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杨某、林某两名男子八个月及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1万元罚金。

20159月上旬,杨某受林某雇请和授意,驾驶小轿车搭乘林某从河源市紫金县城往惠州方向行驶,沿途在紫金县瓦溪镇、九和镇、蓝塘镇、凤安镇、好义镇及惠州市梁化镇、平潭镇等地的公路边停车,然后物色路边小店或者小摊档,由林某下车以购买水果、饮料、快餐等物品为由,持100元面额的假币予以支付使用。据两名人供述以及受害人证言,两人在一个月内共作案29宗,先后使用 31张假币,其中29张假币成功使用。

2015109日,当地公安民警将林某抓获,在其身上及作案使用的小车上查获14100元面额的假币。同年1023日,另一嫌疑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在其租住地查获100100元面额的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当地公安民警查获的130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全部为假币。

紫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林某明知假币而非法持有、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依法判决杨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林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