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居住在一起的邻居往往因为防水、采光等住户享有的权利受到邻里的侵害。日前,源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邻里纠纷案。
【案件回放】郑某是市区某小区402房住户,罗某是该小区502房住户,双方是上下楼的邻里关系。从2014年6月开始,郑某发现自家的厨房上方,也就是罗某家的地板下方发生漏水,致使橱柜腐烂变形,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影响了他家的日常居住与生活。楼下住户郑某发现上述问题之后,多次与楼上住户罗某进行沟通,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修复和赔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郑某向源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罗某表示不清楚漏水来源,不确定原告橱柜腐烂变形是否是自家地板漏水而造成的。如果查实是自己的责任,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源城法院合议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到纠纷发生地,充分运用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是罗某家的地板下方发生漏水渗漏致郑某家具受损。通过有力的证据,以及法官对罗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罗某随后对其地板漏水渗漏处进行了修补,履行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义务,并同意为原告郑某受损的财物进行维修,被告的积极作为得到了原告郑某的谅解,原告随后同意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往往事情本身并不大,却会严重影响被侵害人的正常生活。邻里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更需要理解。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将心比心,维护好邻里关系。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