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因一时贪念,竟盗取别人遗忘在ATM机中银行卡内的1万元存款。近日,紫金县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4月28日,刘某在紫金县紫城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场分社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ATM机内有他人银行卡。他顿起贪念,分两次从该卡内盗取了共1万元人民币后离开。
5月4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全额追回赃款并退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各位客户,在银行ATM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注意周边环境是否安全以外,还应记得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银行卡取出并保管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如果遇到他人忘记取卡的情况,要及时提醒或主动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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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