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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打劫黄金店 一男子在河源犯抢劫罪获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时间: 2016-08-15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李某原在深圳从事餐饮行业,因背负30多万元债务便想抢劫黄金珠宝店。201598日夜晚9时许,李经事先踩点身穿宝蓝色制服,戴白色口罩,头戴鸭舌帽,持黑色仿枪形打火机进入河源市区长塘路某黄金店内,用该威胁营业员将柜台里的黄金项链放入其携带的包内,并从包内拿出一把铁锤和刀进一步威吓,抢得十条千足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78727元)后迅速逃离了。次日,源城公安分局民警循线赶赴城区某宾馆抓获李某,并缴获其抢得的黄金项链。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