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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入母校偷电脑手机 一男子因偷盗“三进宫”

时间: 2016-09-27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为“梁上君子”的邱某出狱后,非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竟将盗抢的魔爪两次伸向母校。而经营二手手机、电脑生意的谭某,明知是赃物还收购,最终两人皆因利益熏心而身陷囹圄。

学长回母校,不为报恩为偷盗

80后”的被告人邱某,曾因盗窃罪两次入狱。201511月,邱某窜入自己曾经就读的河源市某学院一栋男生宿舍,利用工具撬开其中3间宿舍,盗走叶某等5人共5部电脑及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总价值为17350元。邱某将所盗电脑、手机等物品带至佛山市南海某手机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谭某。谭某在没有核实物品发票、没有登记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仍然收购邱某所卖的物品。
2016
3月,被告人邱某因赌博欠债无力偿还,再次来到该学院,撬门盗得周某等6人共6部笔记本电脑。经鉴定,总价值为8900元。得手后,邱某逃到佛山南海,将其中一部电脑留作自用,后将其余赃物以40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谭某。谭某在明知物品属非法来源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20164月,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将被告人邱某、谭某抓获归案。

偷盗者和收购者双双获刑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及罚金2000元,被告人谭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及罚金1000元。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