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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埂之争动嘴又动锄既赔偿损失还获徒刑

时间: 2016-09-28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责任田的承包权问题而发生纠纷,紫金某村的郑某与赵某竟在田埂之上因灌、排水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郑某甚至还出手伤人。
   
案情:村民因责任田起纠纷,再次争吵致一方受伤住院
   
郑某与赵某同为紫金县某村村民,后赵某举家外迁,两家因村里一块责任田的承包权问题而产生纠纷。201532日下午,郑某与赵某在该争议责任田的田埂上因灌、排水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郑某为制止赵某排水,手持锄头砸向赵某握锄头柄(类铁管)的手,造成赵某右膝内侧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右半月板撕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9266.03元。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二八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致赵某轻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3734.13元,由于被害人对本案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被害人赵某18987.3元。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所引发,且被害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对被告人郑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被告人郑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987.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郑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