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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尚未成功人已身陷囹圄 两男子因技术原因制毒未成功被判刑

时间: 2016-11-03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毒品的危害不言而喻,制毒更是国法难容的行 为。两男子伙同他人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 在养羊场内制造毒品,虽未成功也构成制造 毒品罪,最终双双获刑并处罚金。近日,紫 金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贺某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 元;判处 被告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 11 月初,黄某(在逃)纠集钟某、 彭某、余某(均另案处理)及贺某等人制造毒 品氯胺酮(K 粉)。同年11 13 日,余某找到 江某位于紫金县某村小组坑尾的养羊场作 为制毒点。当天下午,钟某、彭某、贺某等人购买了制毒工具后,将制毒原料和工具运往 制毒点。当天晚上,贺某、江某及钟某、彭某 等人在该养羊场工棚内进行制毒,期间黄某 到现场指导,余某负责送夜宵。但由于技术原因,制毒未成功。贺某于2015 11 19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带领公安人员指认 制毒场所并抓获江某。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 某、江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 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贺某、江某主观上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属犯 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河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