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某用假名与同厂的阿莲(化名)交往后,谎称自己是某领导的儿子,多次编造父亲出事或做生意的虚假事实骗取阿莲35万元。日前,市中院审理了该案,曾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1月份,曾某自称“刘某”,主动联系同在河源市某厂务工的阿莲,并与其交往。在交往过程中,曾某捏造其父亲为某局局长,并多次以其父亲被纪委调查,房产、银行卡被冻结等一系列虚假事实,利用阿莲对其的感情和信任,骗取阿莲钱财共计35万元,后曾某将骗取的钱财挥霍一空。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为了骗阿莲的钱供自己花销,多次以其父亲被抓需找人活动,或房产被冻结等虚假事实向阿莲骗钱,且将骗得的钱挥霍一空,被告人主观上无意归还,客观上也无力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曾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案件经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