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明知是盗来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不料被失主发现,自己因收购赃车被判刑。日前,紫金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收购赃车被判刑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邓某明知多辆上豪牌、广本牌、火鸟牌、五羊牌等摩托车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2016年3月30日10时30分许,邓某驾驶其收购的五羊牌摩托车途经紫金县临江圩镇时,被傅某发现该摩托车正是其于2016年3月29日所失窃的车辆,于是立即报警。随后,邓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公安机关随即对邓某家展开搜查,当场查获其向他人收购的火鸟牌、上豪牌、广本牌摩托车各一辆。经鉴定,上述4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五羊牌和火鸟牌摩托车分别返还给受害人傅某、黄某。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要合法
办案法官表示,市民购买二手电动车、机动车时,应尽量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对于明显低于正规市场交易价格的应谨慎交易。在交易时,需审查车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如是否具有正规的购买票据、合法的登记注册手续,是否为出售人所有等情况;同时,还应注意车辆(如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是否有被更改的痕迹或合法证明等。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