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俗话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和平县老汉黄某,本想通过卖假币赚一笔,却不想换来的是法律的惩戒。日前,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出售假币案,黄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 年11 月28 日下午,黄某在和平县某镇分叉路口出售共3000 元假人民币给陈某,获利660 元。2015 年12 月9 日13 时许,黄某与陈某欲再次进行假币交易时,被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准备交易的3000元假人民币。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向他人出售假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来源:河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