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和平讯 河源市和平县有一名六旬老汉黄某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想通过卖假币赚上一笔,却最终换来法律的惩戒。和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出售假币案,黄某因出售假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第二次交易被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下午,黄某在和平县某镇分叉路口顺利出售假人民币共3000元(面值100元,共30张)给陈某,获利660元。2015年12月9日下午1时许,初次尝到甜头的黄某欲故伎重演,再次与陈某约定在某餐厅进行假币买卖交易。当黄某依约到餐厅准备与陈某交易时,被和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准备交易的30张面值为100元的冠字号为P93R087633的假人民币。同日下午4时许,办案民警对黄某的住宅进行搜查,从其住宅内搜查出并扣押了11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其中两张冠字号为P93R087633)。2015年12月10日,陈某主动将其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告人黄某购买的30张假人民币使用后所剩余的23张假人民币上交至和平县公安局。
构成出售假币罪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伪造的人民币共计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期间,由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