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年来,微信、QQ等网上社交软件已成为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不可少的电子工具。如果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工具里的内容可作为诉讼证据吗?日前,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案情回顾
以聊天记录证明借贷关系获法院支持
2016年,诸某在与卢某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要向卢某借钱,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借了6266元给诸某,又委托朋友转账400元给诸某。卢某共借了6666元给诸某,诸某承诺于2016年8月16日偿还欠款。然而过去两个多月后,诸某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借款,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卢某将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后作为证据,起诉至源城区法院追讨欠款。
卢某提供的与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卢某发生6666元的借贷关系。另查明,由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微信用户名、转账记录户名、法院邮寄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给诸某并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来看,可证明在微信中向卢某借款的微信号使用者、卢某转账的对象以及卢某起诉的对象确系诸某本人。
源城区法院认为,原告卢某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互相印证,原告卢某与被告诸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对原告卢某主张的借款本金6666元予以确认。原告卢某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66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诸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某偿还欠款6666元。
法官说法
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很重要
尽管法律认可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想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借款人可以说这个微信号不是他的,或者说关于借钱的内容不是他本人发的等。另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要完整,如不完整则容易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要用到电子工具借款时,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者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信息内容即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要通过聊天过程中留下的信息,确定该账号的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