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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日报:办假房产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51万 吴某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1年

时间: 2014-11-1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假房产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51万

吴某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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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偿还赌债和满足日常花销,一名男子用假房产证向多人借款51万元。日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宗合同诈骗罪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吴某因沉迷赌博,累计欠下赌债数十万元。于是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拆东墙补西墙借钱还债的主意。吴某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到假证贩子,以每个300多元的价格做了数个“房产证”。从20134月起,吴某通过他人介绍,用不同的假房产证和身份证作为抵押,并由朋友做担保人,先后与程某等4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3个月、半年到1年不等,并分别承诺每月支付7分或8分利息,骗取借款共计51万元。后吴某因无法履行合同如期还款,遂关闭手机逃匿。201310月,程某在追偿欠款时,发现对方失踪,心生怀疑,于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房产证真伪,经检验认定其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被当场予以没收。证实受骗后,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11月,吴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一网吧上网时,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产权证作抵押,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官表示,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通过房产抵押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及时到房管部门查阅登记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既可及时辨明房产权证真伪,又可确保抵押权利及时生效,使借贷资金安全得到保证。同时,在厚利面前要保持清醒头脑。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