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 来源:河源晚报A4版(社会新闻)
本报讯 深夜在街上见女子独自一人,便胆大妄为,竟干起绑架女子勒索钱财的勾当。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朱某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判决。
去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朱某军伙同陈某甲、“木瓜”(均在逃)驾驶一辆小汽车窜至源城区埔前镇工商行政管理所附近。见被害人邱某某(女)独自一人,陈某甲便吩咐朱某军与木瓜将她拉上车,押至陈某甲位于惠州博罗的家中,陈某甲多次以被害人邱某某人身安全作威胁要求被害人同乡筹钱,并多次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尔后,朱某军害怕被抓,带着邱某某逃走,并将其释放。去年2月21日,朱某军被民警抓获。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并处罚金5000 元。朱某军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