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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两次放火烧山 紫金一男子获刑十年零两个月

时间: 2015-01-12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泄私愤两次放火烧山

紫金一男子获刑十年零两个月

 

 

 

 

 

 

 

 

 

 

2015-1-12  来源:河源日报04(社会民生)版

 

河源日报讯 紫金县上义镇农民温×潜为泄私愤,一个月内两次故意放火烧山报复村民,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421614时许,温×潜(男,49岁)为泄私愤,窜到紫金县上义镇吉洞村乔子山山岭,用打火机点火烧山,烧毁山岭有林面积4.2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99元。同年22313时许,温×潜再次窜到上义镇吉洞村山王山山岭,用上述手段放火烧山,烧毁山岭有林面积14.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10元。2014225,公安机关将温×潜抓获归案。

日前,紫金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烧毁山岭有林面积超过10公顷,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温×潜有期徒刑十年零两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紫金县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罪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且刑罚较重,公民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