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放火烧山获刑
2015年1月14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08(法庭)版
本报讯 河源市紫金县上义镇农民温某潜为泄私愤,一个月内2次故意放火烧山报复村民,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温某潜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4年2月16日14时许,温某潜(男,49岁)为泄私愤,窜到紫金县上义镇吉洞村乔子山山岭,用打火机点火烧山,烧毁山岭有林面积4.2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99元。同年2月23日13时许,温某潜再次窜到上义镇吉洞村山王山山岭,用上述手段放火烧山,烧毁山岭有林面积14.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10元。2014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将温某潜抓获归案。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烧毁山岭有林面积超过10公顷,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罪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且刑罚较重,公民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