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赌场“打工”日赚6000元?
法院认为该男子提供安保服务,是开设赌场老板的共犯
2015-11-17 来源:河源日报07版头条新闻(社会民生)

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人偏偏喜欢非法牟取暴利。日前,和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赌场“打工”赚钱而获刑的案件。
2014年8月12日,陈某禄(已判刑)在和平县长塘镇某村一民居地坪上开设赌场,并雇请陈某志来“护场”,由其负责管理参赌人员的车辆、提供安保服务等,以防有人闹事。每天赌博散场后,陈某志便向陈某禄收取当天的“管理费”6000元,仅3天时间共获得1.8万元。2014年8月15日16时许,该赌场被和平县警方查封,陈某志从现场逃走,后于2014年12月19日到和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陈某志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及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志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管理参赌人员的车辆、提供安保服务等直接帮助,抽取管理费牟利,是与赌场的老板以及其他责任人一起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