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4月13日 16:42 星期一 农历二月廿六 法院微博|联系方式|设为首页

龙川县法院审结果场内开设假烟工厂制造假烟案 果场承租者务工者均获刑

时间: 2015-11-16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川县法院审结果场内开设假烟工厂制造假烟案

果场承租者务工者均获刑

 

2015-11-16 来源:河源日报05(社会新闻)

 

 

河源日报讯  提供生产场所,受雇于人参与生产运输,在龙川县一果场内从事假烟生产,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不料,两个多月后就被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公司查获。日前,龙川县法院审结这宗制假烟案,胡×建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3年到4年零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数万元。
   
果场承租者出租土地供人制造假烟
    2014
11月的一天,男子曾×(在逃)来到龙川县铁场镇谷前新和村源森果场,向被告人邹×(果场承租者)提出租用果场的部分场地,邹×遂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转租给曾×,租期为3个月。随后,曾×开始组织工人在空地上架设电线、搭建隔音厂房,安装制造假烟的机器,招聘工人后,开始每天24小时分两班、每班12个小时不间断地大肆生产假烟。
    2015
1月龙川县公安局接到线报,得知龙川县铁场镇谷前新和村源森果场内深藏生产规模较大的制假烟窝点。经细密侦查后,当月13日凌晨,龙川县公安局联合龙川县烟草专卖公司在现场查获卷烟机、接装机各一台,双喜、黄果树、牡丹等品牌散烟和烟丝、滤嘴棒等物品,当场抓获被告人胡×建(男,湖北利川人,2011年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3年)、黎×亚(男,湖北利川人)、张×群(男,福建云霄人)、邹×(男,广东龙川人)。20154618时许,被告人曾×军(男,广东龙川人)在龙川县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缴获的双喜、黄果树、牡丹等散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涉案机器及香烟等物总案值人民币1582085元,其中被查获的双喜、黄果树、牡丹等散烟案值为人民币69.03万元。
   
外来工明知制造假烟继续参与生产运输
   
胡×建等4名务工人员,找工作误入假烟厂,后明知是制造假烟的情况下,却仍以月工资5000多元继续受雇于龙川县铁场镇谷前新和村源森果场一个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黑作坊”。多名被告人虽一起工作,但各自负责不同的岗位,被告人胡×建、黎×亚均是生产假烟的师傅,负责安装调试机器、生产假烟的技术及机器维修。被告人张×群是管理人员,负责烟机生产、工人吃住等。
   
201519日起,被告人胡×建、黎×亚、张×群带领13名越南工人(另案处理)开始每天24小时分两班、每班12个小时不间断地大肆生产、制造假烟。被告人邹×负责买菜、堵路和运送伪劣产品。被告人曾×军则负责制假原材料及伪劣产品的运送和放哨。
   
果场承租者和务工者均获刑
   
龙川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黎×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曾×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务工人员在进入工厂或企业工作前,应当了解工厂或企业的资质、可信度以及所受雇工作的性质。如果明知受雇工作违法仍继续进行,一旦触犯刑法,将与雇主形成共同犯罪,一起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