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宾馆交易,牟取私利
龙川两男子贩毒被判重刑
2015-11-19 来源:河源日报05版 (社会民生)

本报讯 龙川县男子张×疆、邓×丰不仅自身吸毒,还以贩养吸,牟取暴利。当然,两人也因此身陷牢狱。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疆从2013年11月开始从“阿志”(身份不详)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他人。2014年1月,张×疆找到被告人邓×丰,称其有毒品,请邓×丰帮忙介绍贩卖,并许诺会给邓×丰介绍费。
2014年2月7日凌晨1时许,张×疆驾车来到龙川县城老隆大道甲宾馆附近,将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了邓×丰,邓×丰便带着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甲宾馆二楼房间与“阿龙”交易。
2014年2月19日下午,经事先联系,“阿威”(身份不详)决定以每克8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邓×丰购买2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当晚22时许在龙川县城水坑口附近的乙宾馆交易。当晚,当张×疆与“阿威”进行毒品交易时,公安民警破门而入,当场抓获张×疆、邓×丰等人。
经鉴定,从张×疆处查获的、净重357.3克、净重80.1克、净重20.7克、净重17.7克的无色固体各1包,净重10.98克的无色固体12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357.3克的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2g/100g;从邓×丰处查获的、净重4.6克的1小包无色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判】
河源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疆、邓×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中被告人张×疆贩卖毒品冰毒586.78克,其中现场缴获486.78克;被告人邓×丰贩卖毒品冰毒314.6克,其中参与帮助被告人张×疆介绍贩卖300克,单独贩卖10克,现场缴获4.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邓×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