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空头支票118万,也获刑10年
河源一老板签发大额空头支票付货款犯票据诈骗罪
2015-11-20 来源:南方法治报08版(法庭)

本报讯 大老板去买装饰材料,付了一半钱后,喜欢对剩余的货款开支票,但他的账户却从来都余额不足,于是先后骗取两家公司共118万余元。日前,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诈骗案,认定这名惯于开空头支票的老板熊某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回放
买材料付一半钱欠一半钱
2014年8月11~13日,惠州市某实业公司经营者熊某平从广东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模板材料,价值共124.61万元。但熊某平仅支付了64.6077万元,就剩余货款向该林业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支票。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熊某平又向该林业公司购买价值共47.3775万元的模板材料。熊某平支付23.3775万元后,就剩余货款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4万元的支票给林业公司。后林业公司为支付货款,将两张支票分别给了广州市黄埔区某建材经营部和河源市东源县某装卸经营部。两家经营部在有效期内持支票去银行兑现,银行均以余额不足退回。
2014年8月25日、27日,被告人熊某平与开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购买两车夹板,价值共34.2万元,熊某平开具了一张出票日期为9月28日的支票用以付款。到出票日时,因账户没钱,熊某平又重新开具了一张出票日期为11月21日的支票给木业公司。该木业公司财务人员次日去银行兑现支票时,银行以余额不足为由退回支票。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平于2015年4月8日被抓获归案。熊某平先后返还了27万元给林业公司。后林业公司和木业公司分别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和刑事谅解赔偿协议书,表示对被告人熊某平予以谅解。
法院审判
被告人获得谅解可轻判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总价值11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熊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熊某平认罪悔罪,被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熊某平予以谅解,被告人熊某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某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某平并无上诉。
法官说法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熊某平签发了空头支票,事后又无及时在账上补充资金,至案发时仍未兑现支票去偿还所欠债务,故认定为有诈骗受害人钱财的故意。
办案法官提醒,交易双方在买卖过程中,采取非现金支付特别是票据支付时,要充分考量支付方的公司企业资质,并及时到账户所属银行或票据付款方进行核实确认,确保票据真实有效性和账户实际支付能力。此外,采取票据支付时,最好签订相关合同或在原合同中追加相应条款,将支票所属特征及用途等内容详细载入其中,以便在双方纷争时用作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刑法》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