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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患骗保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时间: 2015-11-23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隐瞒重大疾患骗保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5-11-23 来源:南方法治报12(法律服务)

 

 

诚信乃立身之本。黄某、谢某夫妇违反诚信准则,故意隐瞒重大疾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黄某病故后其妻谢某申领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不但得不到保险金赔偿,还倒贴了保费。日前,河源市和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保险合同纠纷案,驳回谢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隐瞒重大疾患 骗保不成反贴保费

201358,黄某因病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感染科病区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等多种严重疾病。

2013616,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并填写电子投保单(个人长险)。在该投保单的告知事项栏中,列有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诊疗、检查经历:过去3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过去5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黄某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处均填写,并且在电子投保确认单中的投保人签名栏和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名予以确认,均表示属本人自愿提供的真实信息且两者完全一致确无欺瞒,并承诺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3621,黄某在保险公司陪检人员陪同下到和平县中医院进行体检,黄某在《体检报告》的告知事项中,均填写。体检结果正常。随后,黄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黄某发出保险单,黄某先后交纳了两期保险费,一期每年4200元,两期共8400元,保险金额5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黄某妻子谢某。

201524,被保险人黄某因患急病不幸去世,去世时是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谢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款额5万元的要求。但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黄某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不承担此次保险责任,拒赔保险金,并且不退还所交保费。为此,谢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和平县法院。

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无法获得理赔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险公司审查后接受黄某的申请,双方订立保险合同,黄某向保险公司缴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出了保险单及出具收取保险费发票,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投保人、被保险人黄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自己曾患有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等严重疾病,却故意隐瞒了住院治疗经历及病情诊断情况,未如实告知,违背了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因此,被告基于解除权而拒绝理赔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赔付保险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