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一案件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
2015-12-25 来源:河源日报07版(社会民生)

本报讯 日前,紫金县法院对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实现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据了解,付某与徐某双方计划在紫金县合伙开设砖厂,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后付某退出。6月15日,经双方结算,徐某出具欠条交付某收执,确认欠付某退股款7.5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9月15日还清欠款。但徐某在2015年9月20日偿还2000元后,就没有依约偿还剩余欠款。
原告付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紫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徐某偿还合伙款7.3万元及从2015年9月15日起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紫金县法院当天就对该案予以立案。当天下午,在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考虑到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损坏了被告所有的价值约1.3万元的生产设备,经过承办法官在法理、情理方面耐心细致的劝说疏导,双方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在欠款中减去此笔设备款,故双方约定由被告徐某偿还原告付某合伙欠款6万元,并于2016年1月20日偿还3万元,2016年4月30日偿还3万元。至此,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对紫金县法院公正、高效地办案十分满意。
据了解,紫金县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审判效率和“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对一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及时适用简易程序组织调解,快捷高效调处纠纷,提前实现案结事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