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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虚构发货侵占货款5万多 犯职务侵占罪, 获刑1年

时间: 2016-02-01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销售员虚构发货侵占货款5万多

犯职务侵占罪, 获刑1

2016-02-01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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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日报讯 王×锋原是紫金县某公司销售员,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5万多元,最终获刑1年。
    2014
9月至12月间,王×锋担任紫金县一家公司业务销售员期间,在与江苏省一涂料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司货款人民币1.95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
   
王×锋在明知这家涂料公司的老板因经济问题离开公司后,通过在公司的发货清单上虚构发货给这家涂料有限公司的事实,实际将货物发往扬州市另外一家涂料公司,从而侵吞公司货款3.7万元。2015915日,王×锋被刑事拘留。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锋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侵吞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王×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办案法官表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