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30多万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包工头玩“失踪”获刑2年
2016-02-03 来源:河源日报04版(社会民生)

本报讯 负责市区新风市场建筑的包工头许×民拖欠工人血汗钱数十万元,不但不及时支付,反而对政府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指令置若罔闻,并玩起“失踪”。经源城区法院审理,许×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8月15日,发包人将河源市新风市场建筑项目以380万元包干价的方式,发包给被告人许×民(挂靠单位为东源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有《新风市场建筑协议书》)。后被告人许×民承建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该工程项目主体土建工程于2014年6月17日完工,整体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1月8日。发包人先后共支付了385.2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许×民,其中被告人许×民确认支付346.75万元。2014年11月底,被告人许×民尚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他逃匿到贵州,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2015年2月4日,拖欠工资的工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2015年2月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书面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被告人许×民的生产经营场所(新风市场建筑工地),被告人许×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局处理拖欠工资一事。2015年5月14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贞丰县抓获被告人许×民。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民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33877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许×民明知未完全支付完毕工人工资达33万多元,却选择离开河源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在人社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予支付欠薪,直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其行为属于逃跑、藏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此案告诫广大市民,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恶意欠薪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而作为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绝不能一“跑”了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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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有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