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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产生“被害妄想症” 打砸邻家财物获刑1年

时间: 2016-02-0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醉酒产生“被害妄想症”

打砸邻家财物获刑1

2016-02-04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本报讯85后”男子何某因喝高了,产生邻居想要害自己的幻觉,趁着酒意到邻居家门口进行打砸。近日,源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

201585日,何某与朋友在家中喝酒,在聊天过程中听到邻居在家里议论自己,何某听了心里甚是不舒服,整晚郁郁寡欢,一直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喝酒过量产生幻觉,何某总觉得邻居想要害自己,便从家中操起刀和铁棍来到邻居家门前,想找邻居理论,大叫开门让其进去。睡梦中的邻居被何某吵声惊醒,见何某一身酒气、意识不清,即刻闭门自守,报警待援。何某发起“酒疯”,用刀和铁棍对邻居家大门、窗户及防盗网等进行砍砸,其父亲前来也无法劝阻。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何某进行劝解,何某仍未停止打砸。凌晨5时许,公安民警将何某制服。经鉴定,何某邻居家中大门、窗户、及防盗网等被损坏物品价值5550元。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酒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办案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醉酒的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案中,何某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故意毁坏邻居财物,仍应负刑事责任。法官提醒,醉酒易误事、惹事,市民勿贪恋“杯中物”,以免走上刑事犯罪道路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