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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变“二房”,“二房”变班房

时间: 2016-03-02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房”变“二房”,“二房”变班房

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770余万元,父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获刑11年和3年

 

2016-03-02 来源:南方法治报11版头条(法治实践)

 

明明已经付好款、签好合同的房子,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被开发商违规转卖或抵押给了其他人。近年来,类似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房产纠纷案例时有发生,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不可忽视。日前,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件因开发商一房多卖骗取多人购房款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5万元。

开发商缺乏资金竟一房多卖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系父子关系)在紫金县紫城镇香江中路19号其旧宅基地上建造安顺楼小产权房。从20135月起至20152月,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陆续与他人签订房产出售合同,将安顺楼”33套房产予以出售,其中6套房产与多名买受人重复签订购房合同,以一房多卖的形式予以出售。此后,被告人郑某灵将安顺楼房产办理房地产权证,将部分已预售的房产作抵押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将其中1套已抵押的房产再次出售。20153月,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在安顺楼工程尚未完工,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逃匿,致使购房者无法实现收房目的。经查证,被告人郑某灵共骗取多名买受人房款774.968万元,被告人郑某山参与部分犯罪,诈骗金额67.5万元。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分别于2015410日、6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开发商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获刑11年和3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灵、郑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或出售房产后将房产抵押,骗取购房款后,在安顺楼工程尚未完工,不能交付房产的情况下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郑某灵骗取房款774.968万元;被告人郑某山参与部分犯罪,诈骗金额67.5万元,两名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山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郑某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及时办理登记以防开发商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是指在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开发商将开建的同一套住房多次卖给不同的购买者,使不同购买者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严重冲突的行为,它给不法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非法收益,却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损失。根据《物权法》规定,有两个办法可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一是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购房者办理了预告登记后,该房只能卖给预告登记的购房者,预告登记后面的其他任何买卖人都不能再取得此房产权。但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3个月内要进行产权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二是及时进行过户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所以,购房要及时进行过户登记。

办案法官提醒,以上方法只是一般情况下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应对措施,市民在购房过程中,应事前多了解相关房产和法律资讯,及时办理各种登记,防止日后出现产权纠纷。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