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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流窜作案盗狗两人负责收购 盗狗者收购者均获刑

时间: 2016-03-07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两人流窜作案盗狗两人负责收购

盗狗者收购者均获刑

2016-03-07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日前,连平县法院审结一宗疯狂盗狗案件,2名盗狗男子犯盗窃罪,2名收购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获刑。

20151月至1110日期间,丘×广、肖×武事先商量盗窃事宜,由肖×武驾驶悬挂假车牌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搭载丘×广,并随车携带自制套狗铁线圈、铁笼、狗钳、胶钳、捞网等作案工具,从韶关市翁源县出发,到翁源县县城周边、新丰县及河源市连平县等地,沿途实施盗窃家狗行为。被告人丘×广、肖×武共作案29宗,盗得家狗31条。经鉴定,被盗的家狗总价值20111元。被告人将所盗的家狗部分卖给官×展、余×明经营的狗场。案发后,在官×展、余×明的狗场中经查证有7条扣押的家狗,已归还给失主叶某等人。

连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广、肖×武多次盗窃他人家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明、官×展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家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丘×广、肖×武、余×明、官×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丘×广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肖×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余×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官×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