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4200元假币购物获利
被判刑又罚万元
2016-03-10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本报讯 陈×利欲熏心,多次用假币进行购物获利。日前,龙川县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陈×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陈×今年24岁,广东省电白县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李×秀、李×福(另案处理)沆瀣一气,聚集一起商量使用假币。经商量后,决定李×福负责开车,李×秀负责到商店使用假币购买香烟,陈×负责保管假币及接应李×秀逃跑。2015年10月11日15时许,3人来到龙川县老隆镇205国道教师新村路口,发现合适作案目标后,由李×秀下车前往该路口的“××便利店”使用16张百元假币和1张10元真币购物。
得逞后,3人驾车逃离至梅州市梅江区。当晚7时许,3人故伎重演,在梅江区发现合适作案目标后,陈×将其保管的假币2600元交给李×秀,由李×秀前往“××商行”用2600元假币购物,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陈×等人在龙川县“××便利店”及梅州市梅江区“××商行”购买香烟时使用42张百元钞均为印制假币,总面额为4200元。2015年10月31日凌晨1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黄江镇将被告人陈×抓获归案。
龙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