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使用假币
男子获刑7个月
2016-03-10 来源:河源晚报A4版(社会)
本报讯 三人因利欲熏心,沆瀣一气,聚集一起,用持有的假币进行购物获利,正当他们沉浸在 “ 成功”的喜悦时,警察突然出现在了他们的面前。近日,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陈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24岁的陈某,是广东省电白县的一农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与李某秀、李某福(另案处理)聚集一起商量使用假币。 2015年10月11日,三人来到龙川县老隆镇205国道教师新村路口,由李某秀下车前往该路口的“××便利店”使用16张百元假币和1张10元真币购买了3条硬装“中华”香烟及1条“芙蓉王”香烟。得逞后,三人驾车逃往梅州市梅江区,故伎重演在梅江区作案。2015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黄江镇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