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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又“跑路”入狱又罚金 包工头拖欠工资数十万被判刑两年

时间: 2016-03-1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讯 近年来,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我国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并由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对拖欠工资的不法分子严厉惩处,为辛苦劳动却无法获取自己合法利益的劳动者讨回公道。近日,河源市和梅州市分别有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宣判,被告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

    案件1

    携款潜逃半年多,欠薪包工头入监牢

    包工头拖欠工人血汗钱数十万元,不但不及时支付,反而对政府主管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置若罔闻,还玩起了失踪。近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拖欠工人工资30多万元的湖南籍包工头许某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815日,发包人将河源市新风市场建筑项目以380万元人民币的包干价发包给被告人许某民(挂靠单位为东源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有《新风市场建筑协议书》)。后被告人许某民承建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该工程项目主体土建工程于2014617日完工,整体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118日。发包人先后共支付了385.2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许某民,其中被告人许某民确认支付346.75万元。

    201411月底,被告人许某民尚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随后逃匿到贵州,并将手机关机,致他人无法联系。201524日,多名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

    201525日,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书面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被告人许某民的生产经营场所新风市场建筑工地,被告人许某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局处理拖欠工资一事。2015514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贞丰县抓获被告人许某民。

    源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民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33877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考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民未上诉,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有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此外,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均未完全支付完毕工人工资30万元以上,远远超过数额较大情节中十万元以上的规定。另外,被告人都离开了生产经营场所,并关闭所有通讯方式断绝联系,在人社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予支付欠薪,直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逃跑、藏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经营者,在经营中应时刻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绝不能一跑了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得不偿失。而广大劳动者也应主动学习法律常识,强化法律维权意识。一旦遭遇恶意欠薪等情况,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