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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贼盗车内财物被罚款又获刑

时间: 2016-03-15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汽车遥控锁门的方式因为方便快捷深受广大车主的喜爱,这种便捷却被徐×荣、肖×军看作是一种“商机”,两人在市区利用汽车解码器干扰车主的锁车信号,使原本该锁上的车门失效,最后盗窃车内财物。

【案件回放】两人分工合作洗劫车内财物

201551613时许,徐×荣、肖×军驾驶小汽车来到市区兴源路广晟广场停车场,见市民徐某驾驶宝马轿车来到该广场停车场准备停车时,徐×荣利用汽车解码器干扰徐某锁车,使其小车车门无法锁上。待徐某离开后,肖×军负责望风,徐×荣进入徐某车内盗得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港币800元、人民币200多元、酷派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沉香手串一条(价值人民币8836元)、小叶紫檀手串一条(价值人民币898元)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徐某报案后,同日,公安民警在市区广百百货路口附近将徐×荣、肖×军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汽车解码器及赃款赃物。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赃款赃物还给被害人徐某。

经查,徐×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6年,2012103日刑满释放;肖×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8年,201212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判】两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荣、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134元、港币800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荣、肖×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徐×荣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利用汽车解码器干扰锁车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已时有发生。市民要提高防盗意识,在外停车时,锁车后务必再试拉一下车门,确认车门锁好或尽量用钥匙手动锁门。同时尽量选择有视频监控、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做到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做好防盗措施,不给不法分子留下任何作案机会。一旦发现车上财物被盗,应保护好案发现场,立即报警。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