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入狱,出狱后他恶性难改,因小事与女友发生争执,便对女友拳脚相加,暴力伤害,最终致女友死亡。
殴打女友抢救无果致死亡
钟×新是龙川县义都镇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13时许,钟×新在其租住的龙川县老隆镇火车站市场某酒店旁边一出租屋内,因小事与其女友魏×发生争执。钟×新先后用拳头击打魏×的头部和眼部,致魏×蹲坐在床边。后钟×新叫魏×上床休息,但魏×不予理会。钟×新随即用脚踩魏×腰部,并将魏×抱上床。
不久,钟×新发现魏×昏迷不醒,他找到医生对魏×进行检查时,发觉其已无生命体征。钟×新便拨打120和110电话求助。医生和民警赶到后,对魏×进行现场抢救。魏×因肝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钟×新被当场抓获。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新因小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而殴打被害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作案后主动寻找医生救治被害人,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按相关计算标准,予以支持;请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钟×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672.50元。
一审宣判后,钟×新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