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川县法院送达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后,我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丈夫常年施暴妻子
崔某与叶某经人介绍于1998年认识相恋,2001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崔某就发现丈夫叶某脾气暴躁,并对崔某多次进行殴打,虽每次都向所在地派出所报警,但叶某屡教不改,依然我行我素。崔某因不堪丈夫多年来长期的家暴,遂起诉到龙川县法院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其丈夫叶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威胁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此,崔某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龙川县法院受理崔某的申请后,对崔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核,并对上述证据证明叶某实施家庭暴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法院审查后认定,崔某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最终,龙川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具体内容是禁止被申请人叶某对申请人崔某实施家庭暴力、威胁。据悉,这是我市法院系统开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家暴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办案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当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危险性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者可向居住地所在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受理后,将在72小时内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做出,可及时地给予申请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