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男子邱×光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之机,偷走自己书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企图使自己所欠债务消失。
【案情回放】为逃避债务偷走借条并销毁
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邱×光陆续向叶某英借钱,总共借了17万元。2015年5月16日,邱×光归还叶某英4万元,剩余的13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给叶某英,且由邱×光之妻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光无钱偿还,又害怕叶某英向他和他的妻子追债,2015年5月27日早上,邱×光在叶某英家居住期间,趁叶某英出去买菜之机,将叶某英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那张13万元的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丢进厕所。
2015年5月30日,叶某英发现借条丢失后报警。同年6月20日,邱×光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邱×光之子偿还叶某英3万元,并取得叶某英的谅解。
【法院审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
龙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光为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邱×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光退还了部分欠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光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尽管借条本身不是财物,但它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将难以维护债权,最终导致丧失财产所有权。被告人邱×光明知被害人叶某英就该借条所记载债权,有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可能而盗窃该借条,主观上意图逃避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剥夺被害人债权请求权,客观上使被害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令被害人丧失胜诉可能,依法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