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连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周某系80后男子,在怡创公司工作期间专业维护移动公司光缆线路基站,后因故被公司解聘心存不满,于2015年4月6日深夜搭载刘某来到连平县内莞镇塘兴村附近,用随车携带的工具将连接连平至九连的移动光缆剪断,导致塘兴村的连平-九连P208杆断网5小时,造成通信线路障碍。
连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辩称没有实施破坏行为与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该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刘亲眼看见周在内莞镇剪断了一电线杆的移动光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也予以佐证,且周归案后亦供称案发时其与刘在内莞,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周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