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用户激增,越来越多用户做起了“微商”,将微信朋友圈作为产品推销和买卖交易的新型阵地。微信交易因具有私密性而监管滞后,但并不意味着就是一个法外之地,微商更不能借此平台进行违法销售行为。近日,河源和梅州两地法院分别审结一起利用微信交易的刑事案件,3名当事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 1
两夫妇朋友圈卖自制假药
张某才、黄某红夫妇均为初中文化程度。从2015年6月起,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自身没有相关医学资质的情况下,两人在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生产痔疮药,并在痔疮药的包装上使用标签注明功效、使用说明等。为打开销路,两人通过微信、熟人介绍等方式销售自制痔疮药。
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区抓获张某才、黄某红,并在两人居所查获痔疮药粉末、29瓶自制痔疮药(外用)、18瓶自制痔疮药水、13瓶自制痔疮药(内用)等药品及磨粉机、制药丸机等生产工具。经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的多种物品应按假药论处。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才、黄某红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医学资质,没有生产、销售药品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案件 2
大学生做“微商”倒卖香烟获刑
梅州男子李某在大学期间发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有人发布卖烟的广告,于是也萌生了通过社交平台卖烟的方式赚零花钱的想法。在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了解如何运作后,李某便开始兼职在微信朋友圈倒卖香烟。在未取得烟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李某通过微信和QQ发布香烟广告,联系买家和卖家,利用支付宝结算和快递接发货的方式非法买卖卷烟制品。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李某通过多种渠道购买“中华”、“苏烟”、“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后,以每条加价5~15元的价格再进行转卖,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85767元。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企业或个人才能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飞速发展,商品的销售渠道呈现多样化发展特点,越来越多人开网店、做“微商”。新型的交易平台发展速度快,有针对性的监管相对滞后,这些交易方式就容易滋生犯罪。以上两则案例告诫广大市民,微信虽然私密性很强,但并非法外之地,在此平台的销售行为依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市民在选择做“微商”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销售合法合格正规的产品,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市民作为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中选购商品时要格外慎重,特别是选购药品、食品类商品时更应增强“识假、防假、拒假”意识,及时举报朋友圈中的违法销售行为。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