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琐事在酒吧发生口角,一群90 后青年便相约打架斗殴,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等8 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两年。
2015 年8 月21 日晚上11 时许,刘某甲(在逃)、江某某(在逃)及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源城区埔前镇某娱乐城与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丙等人因为女服务员发生口角引发打架。事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等人约定到埔前镇灯光球场打架斗殴。双方在途经205 国道埔前车站附近路口红绿灯相遇时开始互殴。其中被告人张某乙持刀致谢某某头部受伤。公安人员到场后,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等8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等8 人无视国法,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8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某甲、李某某、古某乙、古某甲、罗某甲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