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琐事发生口角,同在一个酒吧喝酒的一群90后青年便相约打架斗殴,不仅使他们身体受了伤,还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纠集同伙打群架,8人现场被抓获
2015年8月21日晚上23时许,刘×甲(在逃)、江××(在逃)及被告人张×甲等人在源城区埔前镇某娱乐城与被告人古×甲等人因为女服务员发生口角引发打架。事后,被告人张×甲等人与被告人古×甲等人约定到埔前镇灯光球场打群架。
被告人张×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乙,伙同刘×甲、江××、王×甲、李××积极参与斗殴。另一方被告人古×甲指使被告人古×丙、罗×甲等在场人员打电话纠集他人,被告人罗×甲打电话纠集古×丁(另案起诉),古×丁伙同谢××(另案起诉)等人赶到现场。
双方在205国道埔前车站附近路口红绿灯处相遇时,被告人张×甲、张×乙、王×甲、李××及刘×甲、江××等人与另一方被告人古×甲、古×丙、罗×甲、古×乙、谢××、古×丁等人使用拳脚互相斗殴。其中被告人张×乙持刀斗殴致谢××头部受伤,经鉴定,谢××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安人员到场后,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张×甲、张×乙、王×甲、李××、古×丙、古×乙、古×甲、罗×甲。
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获刑两至三年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王×甲、李××、古×丙、古×乙、古×甲、罗×甲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甲纠集他人、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乙持刀参与斗殴,行为积极主动,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8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人张×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三、被告人王×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四、被告人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五、被告人古×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六、被告人古×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七、被告人罗×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八、被告人古×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王×甲、李××、古×乙、古×甲、罗×甲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