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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13万偷借条 被判刑3年又罚5万

时间: 2016-06-03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河源市龙川县男子邱某光却不这么想。他欠了别人13万元,日思夜想的并不是如何努力偿还,却是如何偷走当初写下的借条,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最终他的诡计并没有得逞。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龙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回顾:偷走借条冲厕所销毁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6月至2015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光陆续向叶某英借钱,总共借了17万元。2015516日,邱某光归还了叶某英4万元,并就剩余的13万元债务写了一张借条给叶某英,且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邱某光后来无钱偿还,害怕叶某英向其夫妻追债,遂产生了逃避债务的想法。2015527日早上,邱某光利用在叶某英家借住的便利,趁叶某英出去买菜之际,将叶某英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写有13万元债款的借条偷走,并当场冲进厕所销毁。

2015530日,叶某英发现借条丢失之后报警。2015620日,邱某光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代父亲偿还叶某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叶某英的谅解。

法院审判:偷数额巨大的借条构成盗窃罪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光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邱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光退出了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源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偷借条是剥夺他人债权请求权的非法手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尽管借条本身不是财物,但它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将难以实现债权,从而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被害人就该借条所记载债权,有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可能。被告人对此明知而盗窃该借条,主观上意图逃避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剥夺被害人债权请求权,客观上使被害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令被害人丧失胜诉可能,依法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