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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日报: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男子获刑5年被罚3千

时间: 2014-11-1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一男子获刑5年被罚3

2014-5-21    来源:河源日报04版(社会民生)

○本报讯 买老虎肉,到手的却是狗肉,另外所买的野生动物倒是真的,吕某也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河源市源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吕某通过网络认识广西南宁的黎某,黎某一直自称有老虎肉、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出售。201311月中旬,吕某通过电话向姓黎的老板订购了24斤老虎肉。同年1120日凌晨3时,吕某在河源市源城区城北高速路口一部广西南宁至福建漳州的客车上拿到了购买的“老虎肉”。当日早上730分,吕某驾车准备将上述“老虎肉”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存放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经检验,其所购的24斤“老虎肉”肉块为家犬肉。

    随后,公安人员搜查吕某住处,查获了其从江西购买的6只鹰(其中3只活体、3只死体)、8条眼镜蛇、10条南蛇、2只天鹅等一批野生动物。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鹰活体3只为普通鵟(属鹰科),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送检的疑似鹰死体3只为鹰科动物,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送检的疑似天鹅活体2只为灰雁,送检的疑似眼镜蛇活体8条为眼镜王蛇,送检的疑似南蛇活体10条为滑鼠蛇(俗称南蛇),皆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非法收购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大多数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人的动机,是为了牟取巨额利益,而“无知无畏”确是涉案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现今,贩卖者大多只认为这种行为“违规”而不知其“违法”;有的贩卖者仅知道自己卖的是野生动物,而不清楚是几级保护动物,也不知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为可以罚钱了事,殊不知这已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准出售、收购,就是跨地、市运输也构成犯罪;而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一旦触及,量刑一般都较重,希望贩卖者不要铤而走险。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该附表规定“其他鹰类”达到4只即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吕某非法收购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鹰科动物6只,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