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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无资质施工方建房致工人受伤 屋主与施工方连带赔偿10多万

时间: 2015-10-23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选用无资质施工方建房致工人受伤

屋主与施工方连带赔偿10多万


2015-10-23 来源:河源日报03(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因在施工过程中,小工谢某霞被一突然脱落掉的支架砸伤致残,屋主、施工方因此坐上了被告席。日前,连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屋主因选用无资质施工方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施工方连带赔偿10万余元。
   
据了解,被告谢某简(屋主)因建造房屋,将建房的打浆工程发包给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施工行业资质的谢某强(施工方),谢某强雇请了原告谢某霞(小工)等人施工并发放工资。20141020日,原告谢某霞在涉案房屋一楼上料时,该房四楼一根支架突然脱落掉到一楼砸到原告背部致使原告受伤,随即被送往上坪中心卫生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当天转至连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谢某霞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也曾申请上坪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但都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起诉至连平县法院。
   
连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简将建房的打浆工程发包给被告谢某强,被告谢某强雇请了原告谢某霞等人施工并发放工资,被告谢某强与原告谢某霞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被告谢某强作为雇主应对雇员谢某霞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某强既未取得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也未提供相应的劳务安全保护措施,被告谢某简仍将建房的打浆工程发包给谢某强,故被告谢某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作为发包方在选择施工方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施工方是否具备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的条件,避免因选用无资质施工方出现事故后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危及工人的危险。同时,施工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