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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被判赔偿9.5万元

时间: 2016-12-01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的安全保障意识越来越强,随之衍生的保险服务业也快速发展。然而,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却相对滞后,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各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知悉程度、理解深度、利益角度不一样,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屡屡发生。近日,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因未对投保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及明确说明或提示,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投保人朱某保险金人民币95000元。

2014724日,朱某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处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国寿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被告的业务员黄某在朱某投保时未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健康情况提出询问及明确说明。2016229日,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至广东省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314日,朱某在广东省人民医院被确诊患上了“卵巢恶性肿瘤”(卵巢浆液性腺癌)。依照之前的投保内容,朱某所患的卵巢恶性肿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朱某出院后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朱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曾患“HPV”疾病而不予理赔,并提出反诉。朱某认为,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拒绝理赔,但在签订合同时就该格式条款内容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是以健康的身体进行投保的,对朱某身体是否有疾病的审查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并没有要求朱某接受医院体检,故承保前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现朱某被确诊为卵巢恶性肿瘤,属重大疾病。为此,朱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认为,朱某在被告处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向朱某出具投保凭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认为朱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并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业务员黄某在朱某投保时并未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健康情况提出询问及明确说明或提示,另根据被告客服人员回访电话录音进一步佐证了朱某并不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同时被告并没有采取免责条款告知补救措施,因此被告不能以朱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朱某确诊患卵巢恶性肿瘤,保险条件成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就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对朱某承担赔付责任。故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朱某朱某共95000元。

来源:河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