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8月28日 5:57 星期四 农历八月初六 法院微博|联系方式|设为首页

找人担保借钱过了保证期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被驳回

时间: 2017-01-23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找人担保,但找了担保人就真的万无一失了吗?近日,河源市和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债权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造成借款人和担保人相互推诿、拒不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债主放贷时扣掉当月利息

20131028日,家住和平县的陈某强出借4万元给黄某生,双方约定限期一年还款,月利息4%,扣除当月利息后黄某生实际拿到的钱是39200元。为了稳妥起见,陈某强当时找来双方都熟悉的李某东从中担保。借款期满后,黄某生拒绝还款,而作为担保人的李某东也推卸得一干二净。一气之下,陈某强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黄某生、担保人李某东归还借款4万元,并按月息4%支付利息。

担保人担保期限已过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800元,原告要求被告黄某生归还借款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数额39200元认定。原告与被告关于上述借款的利率约定为月息4%,明显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6%年利率支持逾期还款利息。

另外,李某东作为债务的担保人,在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李某东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0141029日至2015429日。因为债权人陈某强并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曾向李某东主张过债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李某东关于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限的抗辩理由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生归还原告陈某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9200元,同时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基于民间借贷的风险,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其次,当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最好约定保证期间,以保障债权人有充足的时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注意保留证据。若错过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的清偿就少了一层保障。对于保证人而言,应当明白民间借贷有风险,替人担保之前需慎重考虑,并且需要注意约定保证的方式、保证范围、期间以及解除保证的条件。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