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管监守自盗
私卖货物获刑
2014/9/29 来源:河源日报05版(综合新闻)
○本报讯 80后小伙余某冒名入职成仓管,私自变卖公司成品染织布牟利。日前,源城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年零两个月,并责令退赔货物货值85万多元。
2011年10月,贵州籍农民工余某来河源找工作过程中,用捡到的尹某身份证登记入职于市高新区某公司。由于工作初期认真负责、表现出色,获得公司认可,逐步成为业务骨干。同年11月,余某被委以成品仓库主管重任,负责公司成品仓库的出入货物管理、人员管理。2012年6月间,余某认为公司老板有炒掉自己的想法,且家中经济困难,于是冒出了先下手为强、私卖库存染织布捞点钱后再走人的想法。
在打定“赚一把再走”的主意后,余某专门请假到广州联系好卖家。2012年7月的一个晚上,余某让事先联系好的货车进入仓库,并通知搬运工将价值85万多元染织布搬上货车,用自己事先做好的放行条,谎称货物急着出厂,骗过公司大门值守保安,将该批染织布直接拉到广州布匹市场以7.7万元价格贱卖。次日,某公司发现被告人余某负案潜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2月,余某在佛山找工作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仓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年零两个月,并责令退赔货物货值85万多元。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从案情来看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一是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以防他人冒用。二是企业在聘用人员过程中,应认真履行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同时要规范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风险。